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杭州市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裝配式建筑的概念
本通知所稱的裝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預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其它符合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結構體系。
二、裝配式建筑區域劃分
1、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濱江(高新)、經濟技術開發區、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為重點推進地區,區域范圍內的新建項目在出讓或劃撥土地環節全部落實實施裝配式建造要求。
2、蕭山(大江東)、余杭、富陽為積極推進地區,按照區域范圍內出讓和劃撥土地總量30%的比例實施裝配式建造,在土地出讓或劃撥環節明確實施裝配式建造要求,具體實施項目由區政府確定。
3、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和臨安市為鼓勵推進地區,按照區域范圍內出讓和劃撥土地總量15%(2019年起達到30%)的比例實施裝配式建造,在土地出讓或劃撥環節明確實施裝配式建造要求,具體實施項目由縣(市)政府確定。
三、具體工作要求
按照“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我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的實施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協調推進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發改、經信、科技、財政、國土、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責任和分工,配備工作力量,落實專人,分解落實任務,確保完成工作任務。
(二)制訂和實施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各地要加快督促落實《2016年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實施計劃》。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依據建筑工業化推進工作目標和實施要求,制定轄區裝配式建筑項目年度實施計劃(詳見附件),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實施建筑工業化項目計劃報市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建委),由市建委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加強部門聯動明確責任主體。對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新建項目,由規劃部門在規劃條件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明確實施裝配式建造的要求,杭州市土地出讓工作協調小組、各地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分別在土地供應、規劃審批、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施工許可和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落實各項建設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動態監管和行業統計制度,建立項目檔案和臺賬。
(四)加強考核督查。加大對建筑工業化推進工作的考核力度,市政府每年下達年度工作責任書,實施專項督查。各地政府要把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作為加快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推手,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聯系人:吳濤,聯系電話:87021906,傳真:87021901。
附件: 1、2017年實施建筑工業化(經營性項目)計劃表
2、2017年實施建筑工業化(政府項目)計劃表
杭州市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工作領導小組
2017年1月26日